赣南废弃稀土矿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1 存在的问题
(1)治理手段相对落后。治理的手段侧重于地质环境治理,对环境影响显著的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治理工程投入较小,设计治理手段单一,并且部分项目存在过度设计和治理的问题。各级财政安排治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大多持“资金务必用尽”的态度,导致过度设计和治理。
(2)治理工程整体进度较慢。从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废弃稀土矿山治理项目一览表中可以看出,赣南废弃稀土矿山治理项目进度偏慢,很多项目不能达到规定的“一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二年内开工,三年内完工”要求[9]。项目进度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项目实施环节多(可研、勘查、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程序繁琐,影响项目进度;另外,废弃稀土矿山治理雨季不适宜施工,施工的黄金期集中在每年的10月至次年的3月,施工时间短。主观原因是,地方争取治理资金的的积极性强于治理动机,管理松懈。
(3)部分治理工程存在重复治理问题。废弃稀土矿山治理涉及国土资源、环保、农林、水利等多个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均可向各级财政申请资金立项治理。各主管部门缺乏沟通与统一规划,在同一废弃稀土矿区重复立项治理并不鲜见。甚至,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也存在重复立项的问题。赣南因矿产资源丰富,土地与矿产分离管理(分为土地局和矿管局),赣南的废弃稀土矿山的土地整治与地质环境治理,就多次发生治理区域重叠而调整的问题。
(4)部分治理工程后期维护缺失。虽然竣工验收批文明确要求治理工程竣工后,需要指定后期维护的单位,但实际上部分治理工程因地理位置偏僻或不能产生附属经济效益等原因,基本处于无人管护状态,甚至有治理工程被人为损毁的现象。
3.2 有关建议
(1)针对治理目标和治理重点,提升治理和管理手段。首先,项目的可研、设计编制人员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水保、生态专业人员,可研、设计的审查应聘请水保、生态方面的专家;其次,以水土流失治理、植被恢复为主的项目(标段)允许水保、园林绿化等资质的单位承担实施;第三,项目验收聘请一定比例水保、生态方面的专家;第四,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落实治理工程后期维护单位,保证治理工程的治理效果。
项目的设计应秉持“必要治理、适度设计”原则。对作用不大的治理工程,应尽量削减,必要的治理工程也应适度设计,以节约治理资金。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对达不到“一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二年内开工,三年内完工”规定要求的,不予考虑新设同类项目。
(3)解决重复治理问题。废弃稀土矿山治理涉及国土资源、环保、农林、水利等多个主管部门,但治理的基本目标大抵相同(遏制水土流失、恢复植被、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废弃稀土矿山治理应统一规划,多部门协调,防止重复治理现象。对已经治理或正在治理的项目,应统一汇总核对治理区域,对有重复治理的项目,分析重复治理的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落实后期维护。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落实后期维护单位,定期检查。对损毁治理工程的人和单位,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