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一)炮眼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要符合设计要求。
(二)要按要求进行装药,要装实,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面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裸露爆破。
(三)炸药和雷管要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并要按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相应级别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四)保证炸药和雷管质量合格,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五)要按规定处理瞎炮,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执行管理制度要严格,要实行“一炮三检查”(打眼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放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七)要设专职的放炮员,爆破工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八)放炮员要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九)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并保证放炮器材合格。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十)放炮时,要按该巷、面的《作业规程》或措施中的规定采取警戒措施。
(十一)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回采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必须另报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十二)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十三)放炮母线、和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十四)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十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十六)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及当班未用完或领药管后当班未进行爆破的爆炸材料必须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
(十七)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八)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十九)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人,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二十)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二十一)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二十二)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二十三)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简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20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二十四)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若支架有损坏,或伞檐超过规定时,严禁装药、爆破。
(二十五)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4.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二十六)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二十七)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二十八)发爆器及其把手、钥匙,必须由该处当班瓦检员随身携带,爆破前准备工作做好后方可交由爆破工进行爆破,爆破完毕后及时收回。不到爆破通电时,爆破工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
(二十九)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三十)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三十一)爆破前,瓦检员必须清点人数,调度室确认各警戒到位、人员撤出、警戒范围动力电已停好、瓦检员汇报瓦斯检查并在0.8%以下后,方准向现场瓦检员下达起爆命令。
(三十二)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三十三)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十四)爆破后,待到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时间以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报措施进行处理。
(三十五)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三十六)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十七)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三十八)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煤矿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的测试报告,井田内1号煤层有煤尘有爆炸危险性。
煤尘是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悬浮于采掘空间微小煤粒,粒径在小于1㎜以下的煤尘悬浮于空气中遇火可能燃烧甚至爆炸。煤尘爆炸与瓦斯爆炸相比,具有产生能量大、燃烧时间长、产生CO多的特点,因此产生的后果和危害也最为严重。煤尘爆炸主要与以下几种因素有关:
(1)煤尘具有爆炸性,具有爆炸性的煤尘在空气中呈浮游状态并达到一定浓度时才能发生爆炸,爆炸下限为45g/m3,上线为1500~2000 g/m3,爆炸力最强的煤尘浓度为300~400 g/m3。
(2)高温的热源,能够引燃煤尘爆炸的热源温度变化是比较大的,温度变化大约在610~1050℃之间,点燃煤尘的高温火源主要是爆破时出现的火焰、电气火花、电弧、静电放电、冲击火花,摩擦高温、井下火灾和瓦斯爆炸等。
(3)空气种的氧浓度大于18%,小于18%时煤尘就不能爆炸,但不能完全防止瓦斯与煤尘在空气中的混合物爆炸。
(4)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不完善;
(5)职工个体防护意识不强,工作当中不配戴个人防尘或防毒劳动保护用品;
(6)防尘供水管路系统不完善;
(7)矿井的防尘设施不完善。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井下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后,救援人员应按照“紧急救灾、妥善避难、安全撤退、救人优先”的原则抢险救灾。
(1)以抢救遇难人员为主,必须做到有巷必入,本着“先活者后亡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救险。
(2)在进入灾区侦察时要带有干粉灭火器,发现火源及时扑灭。确认灾区没有火源不再引起再次爆炸时,即可对灾区巷道进行通风。应尽快恢复原有的通风系统,加大风量,排除爆炸后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迅速排除这些气体,既有利于抢救遇难人员,减轻遇难人员的中毒程度,又可以消除对井下其他人员的威胁。
(3)消除巷道堵塞物,以便于救人。
(4)寻找火源,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
(5)做好灾区侦察、寻找爆炸点、灾区封闭等工作。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煤尘爆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主要由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主要由通风、机电、安监等部门的人员以及矿长、总工程师组成。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煤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时,应参照综合预案的指挥机构设置,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后,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领导必须立即赶到救灾指挥现场,组织抢险,矿长是负责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长未到之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
3.2.2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矿井调度室,主任由矿长兼任或由矿长授权常务副矿长、总工程师兼任,副主任由相关副矿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共同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矿山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
(3)调动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调配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4)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矿山应急救援技术组参加救援工作,协调矿山医疗救护工作。
(5)调用矿山应急救援基础资料与信息。
(6)煤尘爆炸事故灾难扩大或专业领域救援力量、资源不足时,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及设备增援。
(7)完成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结合煤尘爆炸的实际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设五个救灾小组:
(1)通信供电主扇组
①熟悉井下各条供电线路,并绘制各采区变电所供电系统图。
②确保井下通信畅通,一旦发生煤尘爆炸时,能保持正常联系。
③根据矿长命令,必要时对主扇进行反风。
(2)通风组
①负责日常的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②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组织排放煤尘爆炸产生的有害气体,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③完善必要的局部反风设施,确保重点地段能进行局部反风。
(3)安全撤退组
①负责按指挥部要求有序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清点汇总人数等工作,并及时汇报。
②要求各单位撤退前将动力、主副风机馈电开关打到零位并闭锁,同时关闭供水阀门。
(4)后勤保障组
①供应所需物资、设备,并且保质保量到位。
②负责救援人员的食宿安排工作。
(5)安全保卫组
①参加抢险救灾的全过程,根据批准的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调配检查人员,对作战计划的各环节、措施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确保作战计划安全顺利完成,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并提出安全可靠的补救措施,及时向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听取指令。
②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保证井口附近无火源。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4.1.1 减降尘措施
在矿井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尽量减少尘量或降低空气中的浮尘含量,是防止发生煤尘事故,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基本措施。应采取以下措施:
(1)通风防尘。通风是稀释和排除工作地点悬浮矿尘的有效措施,较适宜的排尘风速为1.5—2m/s。风速太高,易将积尘吹起;风速过低,则不能将浮尘带出采掘空间。
(2)定期清除积尘。《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3)湿式钻眼。湿式钻眼就是用湿式煤电钻在煤层中钻眼。它具有良好的水密封性能,能有效地控制回采工作面和煤层掘进工作面的煤尘。
(4)洒水防尘。洒水防尘是用水湿润沉积于煤、岩堆,巷道周壁、支架等处的矿尘。这样在煤岩装运或受到较高风吹时,矿尘不易被吹扬起来。产尘量大的地点和设备,要设自动洒水装置。
(5)喷雾捕捉浮尘。在井下各转载点喷雾;放炮喷雾加速浮尘沉降,或者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和放炮后恢复工作前,用防尘水管对巷道由外向里冲刷巷道两帮、顶等,一直冲洗到工作面为止,从而达到降尘的目的。
(6)使用水泡泥。水炮泥是装水的塑料袋,用它代替粘土炮泥填入炮眼内,能起到消焰降温作用,爆破的热量可使水汽化形成水蒸气,从面达到降尘的效果。
(7)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4.1.2 防止出现引爆火源
(1)严禁携带烟草和火种下井,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使用灯泡取暖;井下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应严格遵守《规程》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放炮制度。爆破工要持证上岗,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严禁放糊炮,严禁用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电雷管、炸药必须使用符合《规程》规定的,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变质和过期的炸药。
(3)防止电气火花和静电火花。井下检修电器设备、设施时,必须先检查瓦斯,严禁带电作业。
(4)防止摩擦和撞击火花。主要措施有:在摩擦发热的装置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工作面遇坚硬夹石或硫化铁夹层时,不能强行截割,应放炮处理;定期检查截齿和其后的喷水装置,保证其工作正常。
4.1.3 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在进回风巷设置隔爆水棚,隔爆设施是指在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适当位置安设的隔绝煤尘爆炸传播的安全设施。其作用是使已经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地点附近的煤尘不能参与爆炸,使爆炸事故不能继续和扩展下去。
4.2 预警行动
煤矿煤尘爆炸的重在危险源主要是煤尘及高温热源,煤尘爆炸的必须条件有:
(1)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我矿煤尘具有爆炸性,爆炸指数为18.10)。
(2)煤尘悬浮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45—2000g/m3。
(3)引爆的温度为700—800°C。
(4)氧气浓度不低于18%。
在一般的矿井条件下,氧气浓度是满足的,只要煤尘达到一定浓度,同时具备引爆热源,就有发生爆炸的可能,因此必须加强对煤尘的监测,一旦发现超标,就要发布事故预警,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5 信息报告程序
矿井调度室接到煤尘爆炸事故汇报后,立即将事故概况向值班矿长汇报,并根据值班矿长的指示向矿山救护队、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已经采用的措施等;现场人员状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所属单位)等。
6 应急处置
6.1 响应分级
调度室接到煤尘爆炸事故汇报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根据具体情况,通知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立即到调度室集合,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以及启动哪一级别应急预案。
(1)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事故后30人以上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为Ⅰ级响应。
(2)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时,事故后10人以上、29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为Ⅱ级响应。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即事故后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为Ⅲ级响应。
(4)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时,即事故后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为Ⅳ级响应。
6.2 响应程序
矿井煤尘爆炸事故发生后,矿井调度室为发出预警通报的责任单位。当调度室接到井下发生煤尘爆炸事故的汇报后,立即撤出灾区人员和停止灾区供电,按矿井应急预案规定的顺序通知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召集矿山救护大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派救护队员进入灾区侦察灾情、救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救灾方案,救护队进行救灾工作直至灾情清除、恢复正常生产。
6.3 处置措施
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后,煤矿企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事故发生后,灾区人员要立即采取自救与互救措施,位于灾区的人员首先要尽快撤离灾区,未涉及区的人员接到通知后也要及时撤离。避灾时,遇难人员在救护人员的带领下沿避灾线路迅速撤离危险区,避灾撤离过程中,应至少两人互助有序同行,不得乱跑进入避难硐室人员,要发出呼救信号,以便救灾人员发现,撤退时,要尽力采取捷径进入新鲜区域。
(2)尽快恢复原有的通风系统,加大风量,排除瓦斯煤尘爆炸后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如果发生局部地点爆炸要立即停止受波及范围人员作业,迅速安排受灾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如条件允许,必须马上组织机电人员安设局扇,冲散有害气体,创造救援环境,供给受灾人员新鲜空气,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程度。
在处理煤尘事故时同时应注意如下:
(1)问清事故性质、原因、发生地点及出现的情况。
(2)切断通往灾区的电源。
(3)进入灾区时须首先认真检查各气体成分,待不再有爆炸危险时再进入灾区作业。
(4)侦察时发现明火或其他可燃物引燃时,应立即扑灭,以防二次爆炸。
(5)有明火存在时,救护队员的行动要轻,以免扬起煤尘,发生煤尘爆炸。
(6)救护队员穿过支架破坏地区或冒落堵塞地区时,应架设临时支护,以保证队员在这些地点的往返安全。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物资保障
企业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建立健全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储备局部通风机、水泵、风筒、水管、灭火器材、施工材料(如料石、红砖、水泥、黄沙)等必要的救灾装备、物资等。
7.2 应急装备保障
矿山救护和医疗救护装备配备专用警灯、警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请求地方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同时建立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基础应急通信系统,并提供相应的通信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