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矿业技术 >> 安全环保 >> 矿开到了自然保护区,矿权人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矿开到了自然保护区,矿权人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7-11-15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zhangxiaojun   浏览次数:1313

选矿推荐

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产生冲突怎么办?在2017中国探矿者年会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顾问吴永高在法律板块的专题论坛演讲中,为在自然保护区内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支招:一要弄清自己矿业权在自然保护区内哪个功能区,二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永高说,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了14631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5%,但存在着功能区划模糊、实地落界不明等现象。

吴永高介绍,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矿业权人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保护区是否划定了核心区和缓冲区,二是自己的矿业权是否在核心区和缓冲区。若不在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条例“实验区可以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的规定,保护区内是可以保留部分矿业权的。

处于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矿业权怎么办?环保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退出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没有完成出让或者办理登记的矿业权,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

二是到期的矿业权,不再办理延续登记,而是办理注销手续。

三是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通过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释放一部分区域,使矿业权“合法”化。

吴永高指出,上述通知中“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可以提出补偿要求。

因为无论是保护区成立之前设立的矿业权,还是保护区成立之后,矿业权人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都是基于对政府信赖形成的值得保护的利益,属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信赖保护权益”,矿业权人可理直气壮地提出相关补偿要求。

对于补偿范围,吴永高建议,包括已缴纳的矿业权剩余年限缴使用费或者剩余储量对应的价款、探矿投入或者矿山开采基建投入及经过审计的折旧、适当的预期收益几项。

矿业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吴永高认为可通过协商解决、复议和行政诉讼三种方式。

吴永高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为例说明。“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尤其要防止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吴永高说。

关键词TAG: 采矿权
【免责声明】本站“矿道网”矿业技术板块所有投稿文章,文章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投稿人所有。本站并非以盈利为核心的矿业矿业技术传播平台,平台并不能很好的甄别投稿文章的原创性和审核作者。文章仅供读者作为矿业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所以希望投稿人自觉遵守本条例,如果一旦发生文章侵权,原作者找到我们,我们有权利不经告知并删除投稿的文章。本网站默认已许可各大主流平台、媒体等,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本网站全文,但是需要文件授权。本网站不以此盈利,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所有投稿人向本网站提交文章发表之行为视为同意上述声明。如有异议,请在投稿时说明。因投稿素材内容或要求转发内容引发的任何社会及法律纠纷和矿道网无关。特此声明!,我们若有不当信息或者侵犯了您的利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联系电话:029-85212477
1313

帮助过的人数

上一篇: 国土部颁布矿产采选标准

下一篇: 选矿中最常用的调整剂

 
 
[ 矿业技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矿业技术
热门标签
大家都在看!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