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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石旦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fasdfdsafas   浏览次数: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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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石旦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__、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4、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5、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6、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8、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睡岗的。变电所、主扇房、压风机房、井下水仓,瓦、安检员

9、擅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10、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

(二)采掘专业

11、采煤作业期间,进入煤壁侧或后部溜子的。

12、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装岩机运行期间,前方逗留的。

13、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14、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三)机电运输

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6、井下带电检修机电设备的。

17、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

18、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

19、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不带电放车。(讨论)

20、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讨论)

21、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讨论)

22、井下检修无轨胶轮车人员不按要求采取固定车辆措施进入车底进行检修。

(四)“一通三防”

23、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操作的。

24、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25、瓦斯超限作业的。

26、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27、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

28、偷拿、私藏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

29、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

30、丢失爆炸材料的。

(六)地测防治水

31、没有安排有疑必探的。

32、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3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4、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

35、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技术负责人,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二、有下列之一的属B类不安全行为

( 一)通用规定

36、指挥特种作业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37、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10米范围内),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

38、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的。

(二) 采掘专业

39、回柱作业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

40、拉移变列车时,站在列车与煤壁之间或站在列车与皮带之间的。

41、采掘工作面移顺槽溜子时,用溜子链轮当绞车使用的。

42、在没有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43、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

44、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45、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46、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

(三) 机电运输

47、对擅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48、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放电、闭锁的。

49、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或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50、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或在调度绞车侧面、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

51、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52、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三环链和连接销的或未挂保险绳的。

53、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把钩工蹬钩拔插销的。

54、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未采取措施,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55、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56、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

57、无轨胶轮车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或人货混装、超员、超载的。

58、将车辆停放在巷道有坡度的位置,不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驾驶员随意离开车辆。

59、驾驶灯光不全、制动不完好车辆入井的。

(四)“一通三防”

60、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未采取措施的当班跟班领导、安、瓦检员。

61、局部通风未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62、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未按照停风安全措施执行的。

63、不使用或随意甩掉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

64、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65、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

(五) 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68、炸药和雷管乘坐同一节车箱运输的。

69、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

70、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

71、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综采工作面采用放震动炮方式过地质变化带时,在爆破之前将机组开入爆破区域割煤的。

72、掘进工作面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73、 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的。

74、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高瓦斯区域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起爆的。

75、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

76、存在《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情况之一,仍进行装药、爆破的。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77、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的。

78、非爆破工运送电雷管的。

(六)地测防治水

79、破坏井上、下测量导线点及标志的。

三、有下列之一的属C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

80、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

81、井下特殊岗位不现场交接班的。

84、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

85、电气焊结束后,未消除火种的现场监督人员,现场负责人观察不足规定时间的。

86、违反氧气瓶、乙炔瓶运送规定的。

87、供液、供气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

88、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

89、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90、乘坐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

91、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92、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损坏矿灯的人员或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

93、现场存在一般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94、设备停电后,控制开关未打到零位的。

95、井下敲击作业不使用安全用具。

96、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的。

97、门卫、夜勤人员、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的。

98、发现入井人员酒后、穿化纤衣服、携带烟火没有制止的。

99、查住拿摸矿用物资私自处理的。

100、在工作场所酗酒闹事不听劝阻、打架斗殴的未引发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伤害的。

101、发现“不安全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不安全行为”行为或现象继续未引发严重后果的。

(二)采掘专业

102、在生产过程中,不停机处理采煤机机身上大块煤或矸石及在刮板机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矸石放入后部溜子内的。

103、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支架尾梁插入后部溜子内的。

10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105、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

106、支架检修时,没有对本架和相邻两架关闭截止阀的。

107、检修拆卸液压管路前未卸压或带压作业的。

108、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09、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没有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的。

110、生产过程中,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

111、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

112、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

113、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11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115、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

116、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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