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
责 任 人:承办人、承办处、副处长、处长、主管局长
二、责任认定权力行使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有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诱发或者形成原因的认定。有关单位因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三、认定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认定:
(一)属于地质灾害防治范围;
(二)灾害发生位置属于哈市行政区域内;
(三)有地质灾害发生报告人;
(四)行为主体为集体、个人或自然因素。
四、所需材料
有符合地质灾害评估资质条件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灾情报告。
五、受理
(一)、申请人将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承办人;
(二)、环境处承办人接受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环境处对申请地质灾害事件进行审查;
(二)、环境处协调相关部门成立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认定组织机构;
(三)、责任认定专家组对地质灾害成因进行现场踏查取证;
(四)、专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形成灾害成因报告;
(五)、环境处将灾害成因报告呈报给责任认定小组;
(六)、责任认定小组对灾害责任研究认定结果,并形成认定意见;
(七)、环境处对处理结果形成文件告知责任人。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办理结果在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长期公布(网址:www.hrbgtj.gov.cn)。
八、办事时限
自收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15日内完成。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责任追究
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