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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出让中资产收益的处置问题

发布日期:2019-05-01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敖敦格日乐   浏览次数: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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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资产管理的具体步骤

实行矿权资产化管理的具体步骤: (1) 产权登记:做到矿权资产的实物账户清晰。 (2) 价值评估:建立矿权价格体系, 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资产的价值账户, 并做到价值账户清晰。 (3) 管理经营:通过收购或储备一批矿权, 为控制市场投放、最终实现宏观调控服务。

 矿权出让中资产收益的处置问题

国拨地勘费形成的矿权出让取得的收入, 由政府收回还是留给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仍然是资产收益分配中不清晰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在法律中明确相关方的权益, 即明确国有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的法人财产权问题。如果是财产权, 那么就应当有偿取得, 就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既然探矿权、采矿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他物权, 从物权角度来看, 探矿权、采矿权最终仍为国家所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但当其进入人类社会经济生产领域, 转化为矿产资源资产时, 由这种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转移而产生的资产收益也应归国家所有, 这是矿权资产的出让收益归国家所有的依据。

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 矿山企业享有的法人财产权中应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在变现时相应地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作为国有股来实现资产增值保值目标应无异议。至于国有的地勘事业单位, 其法人财产权也应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有人认为地勘单位从对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角度也应分得矿权资产出让的收益, 笔者认为地勘单位负责管理和保护的支出应是正常的经费支出, 其参与矿产资源资产权益分配的理由不够充分。鉴于探矿权、采矿权具有资产特殊性质, 在管理其变现收益时, 国家是做出专门规定将其作为国有资产的增值管理还是进一步弱化对所有权利益的收取, 这是涉及矿产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权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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