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矿业技术 >> 安全环保 >> 矿业权市场安全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及不足

矿业权市场安全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及不足

发布日期:2020-03-17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时时   浏览次数:996

选矿推荐

  1发展历程矿业权市场是时代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主要通过指令性计划,往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预企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业生产,矿产资源不是由市场进行配置,而是由国家根据经济状况进行计划分配,导致其经济价值难以实现;改革开放初期,矿业权市场这一概念开始萌芽,随着改革开放逐步向深水区推进,矿业权市场法律规范不断完善。早在1986年,国家就颁布了 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等名称术语__次出现在(《矿产资源法之中,这也标志着我国迈出了用法律手段规范矿业权市场的__步。 矿产资源法》是在对市场经济认识不够充分的前提下出台的, 因此遗留了一些问题,如 矿产资源法 规定矿业权只能通过申请审批的方式取得,禁止矿业权流转。直到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目标后,矿业权流转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1986年的(《矿产资源法)已经滞后于现实的发展,鉴于此,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矿产资源法 进行了修订,不仅确立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而且规定了矿业权流转的相关条件。由此,矿业权市场正式从学者们的书斋走到法律的舞台上。随后,诸如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探矿权转让管理这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制定并不断完善,使得立法的规范作用在矿业权市场中得到充分发挥。2000年前后,围绕矿业权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央有关部委先后颁发了 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 、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等规范性文件。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六部委(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为我国矿业权市场迈向国际化奠定了法制基础,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制度保障 .尽管矿业权市场安全的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业已构成,但矿业权市场安全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2不足

      2.1矿业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整不管是在 物权法 还是 矿产资源法 中,所涉及到的矿业权相关法律问题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其它的法律规范也鲜有对矿业权法律制度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换句话说,现阶段还没有形成科学全面的矿业权法律体系,现有的矿业权相关保护法律规范之间也存在着诸多冲突,因此急需对此进行规范化、科学化,从而真正做到在发生矿业权纠纷时,较好地“定纷止争” .

  2.2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不明晰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是我国最主要的两种矿产资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f堍 蝴端髓颡哟i聪蹴潲 船酶蛳勰瓣嫩呻司司上货涿谨希源管理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两种制度所暴露的弊端日趋明显。分级管理制度中只划分了中央和省级政府矿产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对省级以下地质矿产部门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分类管理上也存在弊端,其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不是依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特点而量身定做。值得一提的是,现有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行政监管制度亟待完善,尽管矿产资源法》规定了包括开发前的勘查规划、统计普查、行政审批以及保护性开采和环境保护等各项具体措施,但现实中依然存在着多头执法、权责不明、方式落后等情况。

    2.3矿业权市场中的政府职能定位不科学现行的(物权法将矿业权视为用益物权,视作民事权利予以保护。事实上矿业权具有公权和私权兼备的性质,其涉及到的经济关系包罗万象,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包括管理与服从这种不对称的公法关系。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既要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益,又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行使着监管者的职责,有时还作为投资者承担着一定的市场风险。现实矿业权市场中,正是由于政府的三重角色,导致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与政府监管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相互交错,造成政府管理职能弱化的倾向,这是制约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又一壁垒。加之,某些地方政府越权招商引资,干预矿业权的设置;还有的地方政府参与矿业权经营活动,严重侵犯其它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政府的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必须重新科学定位。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对已出让探矿权的矿产地,在完成勘查工作后,要求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

  2.4矿业权审批发证的协调机制不顺畅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形。占用农用地、征地的审批权归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采矿权的审批管理为国务院相关部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虽然都是两级管理,但主体不一致。

  并且现行法律规定采矿权的取得不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这就为存在土地权和采矿权脱节现象埋下了隐患。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的采矿权人,仍需经过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实践中,即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市场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后,仍需要林业、环保、安监等多部门出具意见,方能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部门之间的多头管理、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和环节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矿产资源探矿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办理进程。

  2.5矿业权市场交易不规范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违背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强行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忽视高风险矿产勘查问题;有的在矿业权交易上人为设置障碍,如不根据经济规律和地质成矿规律设置矿业权,而通过行政权力划定、审批和设置矿业权,甚至直接投资从事矿业权经营活动,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导致竞争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还有由于出让制度和措施不健全、信息公告不够、文件制作不规范,个别地方还存在圈而不探、圈而不采或炒卖矿业权的现象 .某些经营主体经不住市场超额利润的诱惑,一旦看到矿产品价格暴涨,不惜通过各种手段取得矿业权后,便通过“炒矿”这种投机行为获得高额利润。对于那些具有战略性意义、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不愿长期投资经营。如果对矿业权市场存在的这些弊端不加重视和矫正,矿产资源无序开发和浪费的现象将会日趋严重。

     2.6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服务不完善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指的是矿业权评估、代理、咨询和经纪这几类机构 .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机构主要是矿业权评估和矿业权代理这两类机构,其它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萌芽状态。当前这类中介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格资质管理混乱;二是行业自律水平和服务意识有待提升;三是信用制度缺失,部分中介机构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编制虚假报告、发布虚假信息。矿业权中介机构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信力,对资本投机炒作矿业权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造成“大矿小卖” 、 “小矿大卖” 现象屡屡发生 .

【免责声明】本站“矿道网”矿业技术板块所有投稿文章,文章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投稿人所有。本站并非以盈利为核心的矿业矿业技术传播平台,平台并不能很好的甄别投稿文章的原创性和审核作者。文章仅供读者作为矿业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所以希望投稿人自觉遵守本条例,如果一旦发生文章侵权,原作者找到我们,我们有权利不经告知并删除投稿的文章。本网站默认已许可各大主流平台、媒体等,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本网站全文,但是需要文件授权。本网站不以此盈利,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所有投稿人向本网站提交文章发表之行为视为同意上述声明。如有异议,请在投稿时说明。因投稿素材内容或要求转发内容引发的任何社会及法律纠纷和矿道网无关。特此声明!,我们若有不当信息或者侵犯了您的利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联系电话:029-85212477
996

帮助过的人数

上一篇: 简析当下地质勘探的创新发展管理

下一篇: 矿业权市场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 矿业技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矿业技术
热门标签
大家都在看!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