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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煤炭业责任体制构建

发布日期:2020-05-29   来源:矿道网   投稿者:Kaweni   浏览次数: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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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我国煤产量约占世界的1/4,煤矿工业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4/5,每年因煤矿事故死亡矿工多达6000人,每百万吨煤的死亡率,比俄罗斯高11倍,比印度高15倍,比美国高182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0倍。据统计,2006年,煤矿事故死亡4746人,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3.9%和22.2%。其中,乡镇煤矿发生事故2149起,死亡3431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25起,死亡458人。

目前,全国约有2.5万个煤矿,其中小煤矿23388个,几乎都是个人承包经营的民营企业,煤产量7.6亿吨,约占全国煤产量的1/3。但小煤矿一直是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区”和“重发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煤炭行业的安全问题就是小煤矿的安全问题。在可获得的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中,小煤矿约占80%,事故数占70%以上,重特大事故占80%。“小煤矿之难”已经成为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中久治不愈的顽疾,并且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

一、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1、无视国法、掠夺资源

无证开采和无证经营是小煤矿的普遍现象,即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在地方主义的保护下,也能以极低的市场准入门槛获得采矿权和经营权,继而疯狂地采取破坏性、掠夺性的开采手段,严重侵吞和损耗国家的煤炭储量。小煤矿的“屡禁不止”,实则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的结果。

2、官煤勾结、贻害社会

企业生病,政府吃药,矿主赚钱、政府买单。“小煤矿之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几乎所有的小煤矿,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有“保护伞”,官煤勾结现象非常普遍且极其严重。2005年8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紧急通知”之后,共查处5357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023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334人),申报登记投资入股金额达7.55亿元。事实上仍有许多人隐匿未报,这些已申报的仅是冰山一角,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官必有股”或者“官必收贿”。官煤勾结现象腐化了政府官员,贻害了社会风气,更给党和政府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小煤矿之难”更是官员腐败的结果。正是腐败官员利欲熏心的入股,使小煤矿门槛极低甚至“无槛”;正是官员参与经营,使小煤矿失去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因此,即使在国家规定政府官员和国企负责人从煤矿撤资的期限过后,有的地方竟无一人退出,大有与政府叫板的态势,甚至传出有些官员宁可丢官,也不退股的说法。

3、草菅人命、践踏人权

湖南涟源七一煤矿死难矿工聂清文在安全帽上给妻子留下的遗言竟是一连串的债务清单:“欠我娘200元,我欠邓曙华100元,龚泽民欠我50元,我在信用社借1000元,王小文欠我1000元,矿里押金1650元,其它还有工资。”有的小煤矿企业主为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扣住工人的医院诊断书,而这些工人则一直被蒙在鼓里,依然艰难地在恶劣的工作环境里挣着透支生命换来的钱。矿工的生产条件、生存环境之恶劣程度已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矿主任意收取工人的所谓“押金”,拖欠工人工资,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治疗手段,相反还隐瞒工人的病情,不啻是个“杀手”。

法令滋彰、矿难蜂起,“小煤矿”业主草菅人命、肆意践踏人权,使千万个家庭支离破碎,造成了永远难以弥合的伤口和无尽的痛苦,给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隐患。

“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这是2004年底煤炭大省山西出台的迄今为止国内最高赔偿新规。而此前全国各地(包括山西在内)赔付给遇难矿工赔偿金只有1万至5万元左右。在大贤煤矿三坑2004年初与矿工签定的用工合同上,更是明确地写着:“如乙方(指矿工)井上遇难时,家属因特殊情况要求一次性处理的,甲方(煤矿)可视实际情况,在最多不超过2.5万元的幅度内予以一次性处理。”这就意味着如果矿工不幸遇难,其家属最多只能得到2.5万元的死亡赔偿。由此可见,在这些黑心煤主和贪腐官员的视野里“人命如鸿毛”。

二、社会责任体系的建构

治理“小煤矿之难”必须予以重拳出击,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小煤矿治理置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予以对待和解决。

1、严打地方保护主义,实施金降落伞制度

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非常严重的一个社会问题,且有蔓延和扩大之势,为了地方自己的一己私立,不惜以牺牲国家整体利益为代价,不顾国家的三令五申,甚至于不顾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保护主义表面上与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关系,但实际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形成与我国目前地方官员的行政配置模式不无关系。因此,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关键是要形成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政官员、地方官员的业绩评估体系,对于造成环保、安全事故等的地方官员实行一票否决制或引咎辞职制,且终身不得委以他任,显著提高地方官员的违纪成本,彻底遏止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的发展。对于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官员或者即使经济效益相对差一些、慢一些但社会效益显著的官员,一方面可以根据其政绩委以重任,另一方面应该对任期结束后的官员实行“金降落伞”制度,即给予丰厚的退休金补偿,杜绝寻租行为以及其他败德行为或机会主义行为。

2、建立双边惩罚机制,实施人格否认制度

煤矿安全不仅关乎一个人的生命,也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安宁,更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因此,必须出重拳、下猛药。不难理解,目前的“小煤矿之难”主要是官煤勾结导致的恶果。因此,整治“小煤矿之难”的关键是对企业法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的法律惩处,既使其承担巨额(诸如目前山西省规定的20万元/人,实际上还应该提高,并且国家应该制定统一的煤矿事故赔偿标准)赔偿责任,又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确属犯有渎职、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行政不作为的职能行政部门的责任人也施以同样的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并行的法律惩处,彻底杜绝那些具有审批权、监管权的行政官员的公权使用范围,降低其自由裁量权限。

除了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法人和负责审批、监管的行政官员进行法律惩处以外,还应实施人格否认制度,使其终身不能从事相关职业,从而使企业法人和行政官员在“可置信威胁”下认真笃实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实施法律惩罚不是目的,它只是治理“小煤矿之难”的手段。事实上,大凡在煤矿有股份的官员,大部分人员的职位都并不是很高,大多数是科级和副科级干部。他们每个月的工资几百块或上千块,如果他们在煤矿里有股份,那么他们的利润就会增加到每个月上千块,甚至每年上万块、十几万或几十万块,在这么大的利益面前,他们宁愿丢官,也不愿意退股。这一方面暴露出利益驱动使然,但同时也说明了我们地方行政官员工资收入的低廉程度。因此,确有必要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提薪促廉,进而提高这些行政官员的寻租贪腐成本。

3、统一规划国家资源,提高煤矿准入门槛

煤炭资源归国家所有,我国是煤炭生产和消费的大国,面对我国能源日益短缺的严峻形势,国家应加强对煤炭等矿产资源的统一开采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开采,原则上坚决杜绝各地方私自开采。凡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均应列入私采的行列予以取缔。但是,鉴于目前国有煤矿开采能力相对不足的现状,也为了使地方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积极性,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审批部分煤矿开采和经营,但必须大幅度提高煤矿开采、经营的市场准入门槛,坚决杜绝私开乱采现象。同时,还应该加强煤炭行业的产业化发展步伐,形成煤炭产业集团,提高综合开采、管理效能。

4、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全面提高安全意识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举报体系和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弥补政府客观上存在的监督失灵问题,形成立体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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